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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生态环境意识。
大力宣传“绿色奥运”理念,营造浓郁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参与植树种花种草、爱绿护绿、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社会风尚。
继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倡导低碳环保出行。
(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针对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较快、污染日益严重的状况,大力推行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对畜禽粪便实行综合利用,做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二)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综合防治技术,建立安全用药制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以虫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示范,采取诱杀等农业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农药使用量。
不可取陷害他人烧林是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会对自然环境和他人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应当主张遵守法律、尊重生命和自然,秉持正义与良知。
如果发现他人从事此类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宣传教育、引导舆论等方式劝阻其行为。
同时,应呼吁广大公众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共同建设更美好的家园。
近年来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生态型、园林式、国际性旅游休闲度假区”的城市发展定位,坚持环保优先、城乡统筹发展,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把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农村环保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目标。
一、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北戴河区位于渤海湾北岸的中部,河北省东部。全区辖2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及省级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面积69.48平方公里,总人口7.1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587万人,耕地1173公顷,农业生产总值1.44亿元,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490元。
二、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一)生态示范创建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工程,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载体。目前,国家开展的生态示范创建主要为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以及生态村的创建,创建考核指标涉及当地经济水平和村容村貌、农村饮用水水质、生活垃圾和废水处理、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畜禽养殖粪便处理、清洁能源普及率、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因此,我区将生态示范创建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载体,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以规划为龙头,以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着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工业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从2005年起我区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2007年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验收;2008年申报市级生态村1个,已通过验收;2009年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已通过省级验收。目前,我区已经启动北戴河生态区创建工作,《北戴河生态区建设规划》已通过专家论证和区人大批准,开始实施。同时2010年计划完成启动创建1个国家级环境优美城镇、1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2个生态村的目标。2012年完成启动创建1个国家级环境优美城镇,并通过国家级生态区验收。
(二)农村饮水源地保护工作广泛开展。农村饮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着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保障饮水安全是农村环境整治的首要任务。为此,我区重点做好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主要采取污水流向规范化、集中化措施,用统一防渗管道排放污水,以消除地面污水对地下水造成的影响;戴河禁止建设排污口,禁止生活污水和企业生产废水向戴河排放,以防止地表水侧向不及造成水源污染;在单井或井群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毒性或剧毒农药,不得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严禁堆放垃圾,防止对地下水源的污染;对已经进行自来水改造,解决饮水问题的村庄,在机井饮用水源200米内不许再打机井,500米内不许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排放污水,从而切实保证农村饮用水安全。目前全区25个行政村中,9个村饮用北戴河水厂的自来水、14个村采用集中式供水方式,2个村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始启动。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区农村逐步建起了集中式住宅楼,生活污水对环境带来的压力逐渐增加。为此,针对各村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治理。一是对于城中村、城市区周边村庄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二是要求经济条件好、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示范工程。车站村、北戴河村污水处理站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三是积极谋划戴河镇片区生活污水入网工程,拟将戴河镇片区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该工程于2008年开始启动,管网已经铺设完毕,预计2010年投入使用。四是积极探索对于经济条件较差、规模较小村庄的污水治理经验,到外地学习考察无动力生态湿地处理工艺,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推广使用。
(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整治初显成效。一是制定《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我区农村地区建立垃圾集中处理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二是在农村开展村庄垃圾收集站建设,建立垃圾环卫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保洁员。目前,我区90%以上的村庄建设有垃圾收集转运站,并由专职人员定期清运到垃圾处理厂。
二、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区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长久以来,重经济轻环境,环境保护工作重城市轻农村,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一)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能力较弱。我区部分农村饮用水源主要采用地下浅层水源,容易受到污染,虽然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一定保护,仍然缺乏完善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
(二)农村生活污染问题依然严峻。大多数村庄虽然建有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转运设施,但是还不能做到统一处置,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村民环保意识不强,个别村庄存在垃圾乱到的现象;无足够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尤其是那些经济条件较差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境,导致农村群众生活环境受到影响。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进展缓慢。目前,我区尚未规划集中养殖区,农村畜禽养殖大多为分散小型养殖户,没有环评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粪便综合利用处理设施缺乏,集中治理难度较大。
(四)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普遍存在。目前,我区对农药品种使用上还未有具体管理措施,农民群众图省钱,大多都使用普通化肥,而这种普通化肥大部分都渗透到土壤和水体,对农田及周围环境产生着一定威胁。
三、关于解决农村环保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农村环保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的农村环保工作,应着力在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保力量等几个方面进行:
(一)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完善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一是强化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各个环保责任主体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各级政府和村组要编制生态环境规划,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通力协力,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配合,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以政府支持为主,逐步增加社会环保投资渠道,切实加大农村环保投入。一是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排污费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治理。二是采取政策倾斜,对于环保类项目及其他环保设施完善的企业优先考虑资金补助。三是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种类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对农村生态、公益事业的投入;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区域生态补偿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三)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着力解决农村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调整,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认真做好应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四)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强化农村环保舆论引导。逐步设立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在乡镇政府建立环保检查员制度,不断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中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加强党的组织、意识形态、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内容
1. 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深入了解和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觉悟。具体做法包括:组织学习“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基础理论;推广先进党员、模范党员和优秀党员等正面典型;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引导全体党员在理论学习上深入、在思想认识上坚定、在行动落实上有力。
2. 实践锻炼:通过各种形式的实践锻炼,使全体党员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做法包括: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实践;参与扶贫攻坚、环保卫生、文化建设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增强党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党员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3. 自我约束:强化全体党员的自我约束意识,落实严格的党内制度,形成健康的组织文化。具体做法包括:加强党员的纪律意识,落实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加强党组织建设,促进党员互相监督、互相支持。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题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时间等,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2. 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动员全体党员参与主题教育,形成社会舆论和组织支持。
3. 实施具体措施。根据计划,开展各项实施措施,加强对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实践锻炼,落实严格制度和规范行为。
4. 检查督导。通过定期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改进措施,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际成效。
5. 总结经验。对主题教育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工作方案。请问有什么问题或任务可以帮您完成吗?
2021年最新环保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对于发现环保问题及时整改的处罚,一般要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实施。依据《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若有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会对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书等。若其行为涉嫌犯罪的,实行刑事处罚。此外,有违法的,会受到社会正义舆论的谴责,同时也要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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