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处理紧急舆情苏州公关公司:非理性舆论被误导司法公正将受到
政府 舆情 处理不当(一)新闻媒介的主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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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媒介审判的案例中,司法审判的结果未出,新闻媒体的判断已下,媒体在报道中充当了“民间法官”的角色。例如在“复旦投毒案”发生后,一些媒体的报道以《复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同寝室同学投毒——复旦一研究生垂危》《高学历硕士竟是杀人大魔头》《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复旦投毒案的来龙去脉》为题,在司法审判还没结束前,就用肯定的语气抢先为嫌疑人定罪。许多媒体还对嫌疑人的杀人动机进行了种种猜测,如“情杀”“竞争”“误杀”等等说法层出不穷。还有人从嫌疑人的网络个人空间中挖掘“线索”进行猜想,并编写成报道进行传播,从而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尽管警方和校方对新闻报道中的种种猜测一再进行澄清,但依然阻挡不住媒介审判的脚步。媒介的角色错位,表面上看是让社会了解实情的必然之举,实际上却模糊了事实,使“客观真实”的呈现受到了“媒介真实”的多方干扰。
新闻媒介这种行为的出现,首先是由于媒介工作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对案件的报道和分析缺乏法理依据,而是从感性出发描述案件、描写案件的当事人。在“刘涌案”的报道中,媒体用“血案”、“恶行”等词语代替“罪案”、“罪行”,用更具感染力的“黑道霸主”、“黑老大”等词代替“罪犯”,实际上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早就判定刘涌有罪。类似的情况很多案件中都曾出现,例如在“重庆张君系列杀人案”的报道中,把张君描述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这类情况明显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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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出现媒介审判的案例大多是一些容易引起民众讨论和关注的事件,事件当事人的行为也极易引起民众的批评指责。随着新闻媒介市场化的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些冲突性较强的法律案件是极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因此在报道中,许多媒体争相对案件进行炒作,对民怨较大的涉案人员进行讨伐,以表明媒体代表民意的“公正”的立场。而媒体此时的立场早已不客观、不公正,为了媒体的经济效益完全忽略了社会效益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二)新闻受众的主体原因
新闻受众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是除传播者之外的另一类主体,虽然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由于新闻传播在前,新闻接受在后,受众很容易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但受众对新闻的选择、分析、判断、分享、转述等行为也会对新闻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
1.“媒介审判”背后的沉默的螺旋效应。诺依曼在《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中谈到大众为了防止被孤立的危险,他们的意见“如果不是来自大众传媒的观点就理屈词穷”也就是说“传媒的宣布作用,传媒授予人们以言辞、表达方式,从而人们能借此捍卫自己的立场。如果人们为他们的观点找不到一些广为流传的经常被提到的说法,他们就会陷入沉默,会‘缄口不言’”。[3]这样意见的双方就出现了一方大声的表明自己的观点,另一方可能“吞”下自己的观点,保持沉默,从而进入螺旋循环。沉默的螺旋效应恰好说明了受众受媒体的引导,逐渐形成较为明显的一致意见,这种声音会越来越强大,虽然社会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意见,但这些人逐渐感到自己被孤立,声音就会越来越弱。而与媒体意见一致的大众受到鼓励,其观点逐渐形成压倒性的态势。
在“媒介审判”的相关案例中,有时也会看到一些不同意见。媒体大量报道后,对案件中看似“有罪”甚至“罪大恶极”的当事人形成批判性意见,社会上这种意见越来越多,舆论的压力也就会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的意见声音却微小,甚至逐渐消失。这种舆论态势必将对事件的发展走向产生影响。例如在“刘涌案”中,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时,舆论几乎压倒性地认为刘涌改判死缓是不公正的,对刘涌喊杀声一片。虽然一些不同的声音也曾出现,但很快就被淹没。最后,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刘涌被判处死刑。
2.受众媒介素养的不足。在很多媒介审判相关案件中,很多受众虽然是受到媒体的引导,但受众盲目从众的心理和行为也值得深思。近年来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得到了广大受众的青睐。但受众的整体媒介素养却还不高,突出的表现就是很多受众对新闻媒体上传播的信息,尤其是网络媒体发出的信息难辨真假。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多数受众对看似客观的“新闻事实”没有戒备心理,经常轻易地相信了媒体报道的内容和立场,不加深思地顺从媒体的引导,并利用各种自媒体积极转发分享新闻和发表看法。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多数受众面对媒体的报道不仅没有进行理智的分析辨别,而且其对新闻的解读和判断大多是主观化和印象化的,通常在媒体的煽动下,受众会对新闻中的负面人物产生很强的不满情绪。受众的这种非理性情绪和态度往往会进一步加速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力。他们对“媒介真实”不仅没有防备,反而成了媒体利用“媒介真实”挑战“客观真实”的帮手。
(三)司法的相关原因
人们在面对一些热点案件时,经常受到媒体的影响,在司法审判前就已经心有定论,虽然其中媒体和受众都有责任,但媒介审判的出现也应反思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公正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8703人、司法工作人员2183人。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我国反腐败力度大增,“打虎”“拍蝇”“猎狐”一起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个别现象仍存在,致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存在一些质疑。在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案件中,民众更倾向于相信敢于用事实说话并拥有巨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因此在一些媒介审判案例中,新闻媒体能够轻易用“媒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
2.司法审判仍然不能完全独立。虽然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但司法独立在现实生活中却困难重重。首先,在案件审理之前,由于新闻媒体对案件做了大量倾向性报道,使案件审理人员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容易影响其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其次,我国的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隶属于政府管辖,司法工作很难不受到政府的影响。通常关于舆论监督类的新闻报道一出,马上引起社会舆论的强大攻势,民意同时会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民意汹汹加上上级政府机关施压,往往使案件的调查审理朝着顺应民意的方向进行。无论是行政的力量还是舆论的力量都会给司法部门造成无形的压力,进而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不能独立,受新闻舆论影响,终究是危险的。因为,舆论有时是非理性的,一旦舆论被误导,那么司法的公正性也必将受到影响。来源:今传媒 王海波
来源:舆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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